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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浙江省根据《办法》和《指引》,对企业的认定范围、主体和依据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认定,通过浙江省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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